1.在开发商手里买的房子办房产证需要提供哪些手续,收费标准是什么

2.高层商品房公共维修基金每平方米多少元?扬州

3.徐州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在开发商手里买的房子办房产证需要提供哪些手续,收费标准是什么

江苏维修基金价格-江苏公共维修基金收费标准

契税、公共维修基金、印花税、产权登记费、工本费等

只说普通住宅

1.契税。契税税率为1.5%(购买价);如果是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1%(购买价)

2.维修基金。(因地方不同收取标准也不同,普通住宅还要分多层和电梯一般几十元每平米20-70不等)

3.其他都是相当少的,400元左右。 (自己算一算很明细了)

高层商品房公共维修基金每平方米多少元?扬州

这里有个2002年扬州物价局和房管局共同发布的通知,请参考下,有没有最新的,你可以向 市物价局 咨询下。

关于扬州市区高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收取标准的补充通知

价工[2002]365号 扬政房(2002)

市区各房地产开发公司、物业管理公司、拆迁办、房屋产权产籍监理处、房产交易所:

随着我市房地产开发事业的不断发展,高层(7层以上、使用电梯,下同)建筑相继出现,为使高层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能够顺利筹集,保证住宅区房屋共用部位的正常维修和各类设施、设备的正常运作,依据《江苏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扬州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现将市区(含邗江区)高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收取标准补充通知如下:

根据市区现行房价水平,和暂定比例计算,高层住宅维修基金按每平方米45元的标准收取。收取的维修基金,其中15元列入本住宅区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专户,另30元列入房屋本体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专户(含电梯、高压水泵等设备专项维修)。

未缴纳维修基金的,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不核发房屋权属证书,不予办理房屋交易鉴证、租赁、登记备案等有关手续。 非居住用房参照本标准执行。对整幢楼由一个产权单位购买的,可免缴房屋本体部位维修基金。

各县(市)维修基金收取标准可参照本通知执行。维修基金的具体运作、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扬州市物价局

扬州市房产管理局

二OO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徐州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物业维修基金的收集和规范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维修、更新,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含开发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住房、集资建房)和出售的公有住房(含直管公房、单位自管公房)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物业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的收集、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个以上物业产权人的,应当建立维修基金。维修基金应当存入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财政部门)在指定银行内设立的财政专户,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管部门)按幢核算、按户建账,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因自然损坏或不可抗力原因毁损而实施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市政公用设施和相关设备设施,按规定应当由市政、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环卫、绿化等部门维修养护的,原有职责和养护方式不变。相关部门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为维修养护的,应当支付维修养护费用。第四条 市房管部门负责本市维修基金收集、使用审核和代管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维修基金的使用。第五条 维修基金按照下列标准缴纳:

(一)购买多层商品房(七层以下,含七层)的,购房人按照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缴纳;购买高层商品房(七层以上,不含七层)或设有电梯的多层商品房的,购房人按照建筑面积45元/平方米缴纳。

(二)购买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房售房款的20%、高层住房或设有电梯的多层住房售房款的30%缴纳;购房人按照购房敖1%缴纳。

(三)非单一产权整幢建筑中未出售的公有住房,其租金的20%缴作维修基金。

(四)产权属政府或业主的住宅区内依法设置的经营性设施的收益,在扣除物业管理企业代办费用后,可以将不低于收益的30%纳入维修基金。第六条 维修基金按照下列程序收集:

(一)购买商品房的,购房人、售房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分别约定维修基金与购房孰的缴纳数额和责任,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前一次性缴存财政专户。

(二)公有住房购买人应当和售房单位在合同中约定维修基金与购房款的缴纳数额和责任。

购房人向售房单位缴纳维修基金,售房单位应当连同本单位提取的维修基金一并缴存财政专户。

(三)末出售的公有住房提取的维修基金,由产权单位按季度缴存财政专户。

(四)经营性设施收益提取的维修基金,由物业管理单位或经营者按季度缴存财政专户。第七条 购房人以及自用、出租商品房的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应当同时提供缴纳维修基金的有效票据。

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办理售房审批手续时,应当同时提供缴纳维修基金的有效票据。第八条 维修基金由房营部门代管,接受财政部门和业主委员会检查、监督。维修基金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代管费用按照所代管的维修基金增值额的2%计提。第九条 维修基金的收集应当使用江苏省财政厅监制的票据。存入财政专户的维修基金由房管部门按照售房单位、住宅小区、单幢住宅产权人登记总账和明细账,并加强会计核算。第十条 维修基金自存入财政专户之日起按照规定计息,维修基金利息净收益转作维修基金滚存使用和管理。第十一条 维修基金闲置时,可以用于购买国倚、国有银行的金融债券、办理国有银行的定期储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严禁挪作他用。第十二条 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使用计划,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报市房管部门核定。市房管部门应在报核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定并拨付。来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售房单位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提出使用计划,经市房管部门审核后使用。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榜时向房管部门、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和季度用款计划,接受房管部门、财政部门对维修计划和资金使用情况的审查。第十四条 使用维修基金应先在增值部分中列支,维修基金增值部分可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统筹使用。维修基金不足使用的缺领部分,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房管部门批准,按照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占有住房建筑面积比 例进行续筹。